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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2023年4月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05-01来源:江苏省如东中等专业学校 作者: 佚名 浏览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加速学校的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如东分院、如东开放大学、江苏省如东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地址: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5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是一所集普通中高等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及社会培训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校。其中,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如东分院为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如东县人民政府,业务上接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指导。如东开放大学,业务处接受上级开放大学指导。江苏省如东中等专业学校为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是如东县教育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由县教育体育局直接管理。

第四条 学校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办学宗旨,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社会培养经济社会建设所需的实用型专业技能人才,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为县域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围绕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积极发展应用职业教育并大力开展各种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发展区域内外交流、合作办学,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专业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校长室领导下的党政职能部门为一级管理机构,专业系部为二级管理机构。职能部门主要通过制订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和筹措与分配办学经费等手段对专业系部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考评和奖惩等宏观管理,专业系部在学校宏观指导下承担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相关管理职能,同时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条 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以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办学的正确方向。党组织要加强对学校工、团、妇女和退协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领导。

第十一条 权力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参与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审查学校的财务收支,依法监督和评议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二条 决策机构

(一)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如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和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全校必须执行。

(三)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学校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必须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行政会议。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工团负责人列席,研究和部署学校有关行政事项。

第十三条 执行机构

学校设党政办公室、督导室、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实训处、保卫处、总务处、开放教育处、社区培训处、科研处、信息技术处、图书馆等十三个职能部门和七个系部,即对口单招部、财经商贸系、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汽车工程系、现代服务管理系。各职能部门和系部既要根据职责范围,履行各自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决策和所布置工作任务的执行、协调、反馈工作,传达学校领导的工作意图,保持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督导室。对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教育目标和要求的实现。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管理、学生宿舍管理,管理班主任工作。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全日制班招生、就业的策划、宣传、报名、审核和入学考试等工作,负责校企合作工作。

(五)教务处。负责全日制中高职班级课程设置、管理和开发,教务、考务和学籍管理,负责聘请教师、组织教学评估及教研活动,负责毕业审核、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实训处。负责学校实践教学管理,承担培养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初步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职责,行使学校实训教学行政管理、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职能。

(七)保卫处。维护和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依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在学校的领导下做好我校的综治安全工作,对校内的各种违纪行为和犯罪活动进行必要的处理。

(八)总务处。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财务工作,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搞好学校基本建设和食堂日常管理,负责校园、保洁、绿化、美化等工作,做好学校预、决算工作。

(九)开放教育处。负责开放教育及奥鹏教育等远程学历教育本专科的招生、教学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社区培训处。开展社区培训,做好社区培训的宣传、调查、研究的指导工作。

(十一)科研处。对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并承担一定研究任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研的日常工作。

(十二)信息技术处。负责计算机配置、维护,组织各种网络考试、网络维护和软件更新等工作,保证学校现代教育教学技术设施的正常运行。

(十三)图书馆。开展流通阅览、读者辅导和用户培训等工作,提高师生的信息意识和利用文献信息的技能。

(十四)七个系部。在校长室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本专业系部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

(一)工会。在党组织领导下,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监督委员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学校管理有关事项的的建议和审议,开展对学校党务、政务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团委、学生会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精技培训中心为校办社会培训机构,负责社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函授学历培训、在职职工的继续教育培训及企业职工的岗前岗后培训等。

第十六条  指导机构

(一)校企联合会。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地域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专业建设指导委会员。协助学校确定专业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方向,确定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议专业教学计划,搞好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咨询和指导机构。

(三)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学校、系部、教研室、教研组四级负责制度。各教研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的教研及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全面推进和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学生的技能,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劳动,学会健体,学会创新,全面发展,主动发展。

第十九条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工作作为学校重要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创新德育形式,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坚持以文化课为基础,专业课为主体,实践操作为重点,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达到岗位合格要求为目标,联系实际,讲求实效,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学校鼓励教师运用先进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鼓励课堂教学研究和改革,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教学改革经验。

第二十二条 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由校长决定。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班级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并协调其它教育教学事务。

第二十五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严格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一定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或资助;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五)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的在校行为按照《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量化管理。对全面发展、品德高尚、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就业提供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实际定编、定岗、定人、定责。教职工由校长聘任。对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教职工,学校可不聘、解聘或安排其他工作。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师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具备正确的思想信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言行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教师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履行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的职责;

(三)教师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对所受处理不服,可以按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逐渐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四十七条 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四)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不谋私利,工作敢于负责,不推诿、不扯皮;

(五)树立全局观念,支持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工勤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批准用工,所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每年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预算。学校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学员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财务支出专人审批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按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经费,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加强校产管理,防止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管理员要做好账、物登记工作。

第七章 安全及卫生

第五十五条 认真执行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学校设医务室,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根据上级防疫部门要求建立卫生档案,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医务室定期在全校宣传卫生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七条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教育。

第五十八条 组织师生外出活动,须做好安全预案,保障师生安全。学生集体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教师集体外出报请县教体局批准,并由一名副校级以上领导带队。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五十九条 校训:明理、精技

第六十条  校风:敬业、修德、务实、求新;教风:博学、善导、爱生、乐教;学风:勤学、好问、自强、笃行。

第六十一条 校徽以大海、帆船为设计元素,以“书海扬帆”来寓意学校的蓬勃发展。在设计方法上用图形和字母结合的方式来设计,字母RDZ构成了帆与海,三个字母分别是“如东中专”的开头字母。颜色采用素雅的蓝色为主色调,它代表了宽广、宁静、明亮、深邃。蓝色又是万鸟翱翔的天空和千帆竞发的大海的颜色,象征着如东一职的“全日制教育”和“成人教育”两艘航船正扬帆前行,乘风破浪,图形中有一座风帆破圆而出,打破视觉的过分平衡,使图形更具动感,体现学校大胆创新的精神。

第六十二条 学院网址是http://www.rdcolg.net/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如东县教体局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而订立,将随着学校的发展不断修改完善。学校章程需要修改时,由校长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如东县教体局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计九章六十八条,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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